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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F的小型轿车,沿书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书香路与樱花二路路口处,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977号鉴定意见:张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94.5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张某甲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

4、车辆及驾驶证信息。

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区**街办**小区**号楼**小区**单元**室。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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