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3411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系滁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道**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号为皖M6****的小型轿车,沿本市秦淮区凤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水西门至集庆门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扣。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1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健
检察官助理 孙雯红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915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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