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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甲,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南埕镇****号,现住德化县浔中镇城东**陶瓷有限公司职工公寓**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2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92124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德化县龙浔镇高士达往龙腾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宝美街520号前路段时碰撞到郑某某驾驶的闽CD*****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9.08mg/100ml。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923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4460元,取得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张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陈南军

20201223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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