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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9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剑河县**镇**村**组。2021年2月2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牌的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摩托车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9月7日凌晨,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搭载张某丙、魏某某从潮安区彩塘镇华美路出发,沿彩塘镇彩金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至“**汽车修厂”店附近路段时,与对向陈某某驾驶的粤UG****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的三人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在调查时发现被告人张某甲有酒后驾车嫌疑,遂抽取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液样本送检。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8mg/100ml,陈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1年2月20日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摩托车一辆;

2.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资格查询记录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丙、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1年22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款物:摩托车一辆暂扣于意中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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