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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小区**室 。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缓刑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麻城市岐亭镇农村商业银行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74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颜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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