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当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当阳市草埠湖镇镇荆路,由草埠湖集镇往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方向行驶,行至草埠湖镇老棉花采购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6㎎/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当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峻峰

检察官助理:付心竹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6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