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镇**村**屯,住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02分,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黑E*****号灰色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海拉尔区东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蓝庭家园西侧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7.18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经传唤后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永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