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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8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9日 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黑KQ****江铃牌小汽车,沿三亚市金鸡岭路往**路**小区方向行驶,途经凤凰路消防支队路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支队天涯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甲的呼气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张某甲带至三亚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样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经检测,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2019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驾驶证被吊销,并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车牌号琼BB****雪佛兰小汽车,载着李某某、张某乙、“五某某”从三亚湾路御海国际酒店出发,行驶至金鸡岭路百家乐KTV路段时,遇到民警设卡夜查,张某甲驾车强行冲卡往河东路方向逃窜,执勤民警见状后立即驾驶警车跟踪,当张某甲驾车行驶至迎宾大道迎宾花园小区门口时被民警拦截并进行盘查,民警怀疑张某甲饮酒驾驶机动车,让张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但张某甲不予配合。随后民警将张某甲带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测,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黑KQ****江铃牌小汽车一辆、琼BB****雪佛兰小汽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书 记 员:吴珍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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