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住南京市浦口区**社区**组**号(户籍地:江苏灌云县********)。被告张某甲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苏A8****号小型客车从南京市浦口区盘城医院出发,后沿高科十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医药谷附近时,追尾前方万某某驾驶的皖LD****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万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现场被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呈乙醇阳性,其乙醇含量为185.0mg/l00mL。

被告人张某甲在知道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六千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劣迹、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联合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社区**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