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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1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上20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川Y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巨龙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巨龙东路492号前地段,车头右前角与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道路北侧浙C7****号小型轿车车头右前角发生碰撞,致使川Y2****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翻,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应承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已向被害人张某乙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酒精呼气检测资料、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乐挺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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