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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沿通某某X022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孙营乡九和新村小区门口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张某乙相撞,张某乙受伤,后群众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甲带至通某某中医院抽血。经检验,张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为148mg/100ml;经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交通道路责任认定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冠军

检察官助理:田昀蒙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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