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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8********,汉族,初中毕业,系伊川县公交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伊川县**乡**村,住伊川县**乡**村***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超载驾驶豫*****中型普通客车从伊川县**乡公共汽车站出发准备前往伊川县城,行驶至伊川县**镇红绿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查:豫*****系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际载客4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党员证明、悔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运输服务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欣 

       吴青乐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乡**村**家属院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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