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600********,汉族,高中毕业,河南**有限公司**煤矿退休工人,住河南省义马市**大厦**院**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义马市**路**米处,与前方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越野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3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风瑞
检察官助理:赵声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义马市**大厦**院**楼**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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