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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6时36分,张某甲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2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行某某北高速口南行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46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张某甲的驾驶证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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