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待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区**村**路**号**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开发区**村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藁城区沿开发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发大街与创业路交叉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机动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器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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