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海门市**队**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乘坐代驾驾驶的苏E****小型汽车,至运河路8号上海建工工地,代驾离开后,张某甲驾车载张某乙至永利广场“雨汐”酒吧继续饮酒。9月17日1时许,张某甲驾驶苏E****汽车离开时,刚驶出停车位,碰擦驶过的苏E****汽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9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青芸
检察官助理:罗明燚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6********);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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