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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苏C6****号小型轿车,沿S50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0KM+600M处时,追尾撞到同方向在路口处等待信号灯张某乙驾驶的鲁Q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9.8mg /100mL血。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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