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村**号,住灌云县**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8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苏G2****面包车从位于灌云县**镇**村张某乙家小店沿乡村公路行驶至沂河小堆时,与紧随其后由付某某驾驶的苏A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事故。民警在现场处警中将涉嫌危险驾驶的张某甲查获,并提取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此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付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985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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