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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7********,汉族,大专,**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新城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蒋玲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40分,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水渡口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水渡口大道与宁连路交叉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基本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80523****)。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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