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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甲,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宁乌线(124省道)乌江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9mg/100ml血。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小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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