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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101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浙AY2****小型轿车(预约出租客运)行驶至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路富春路路口时,与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潘某某送至医院检查,民警赶至医院后,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值是12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经桐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等;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岚

检察官助理:毛利军

2020年9月8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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