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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生,身份证号码342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36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洛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长江二桥收费站时被交警查获并至医院抽血送检。归案后,张某甲冒用其弟弟张某乙的身份信息,后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上述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潘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沈俊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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