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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鲁04/222**号“雷沃谷神”牌轮式联合收割机至峄城区古邵镇北赵大碗饭店门时,与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号“江淮”牌轿车发生刮蹭,其在驾车逃离过程中被孙某某追回。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0mg/100ml。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人张某乙、徐某某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苗  娟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173****。

2.侦查卷2册,书证2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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