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95********,汉族,小学文化,徐州**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村(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镇**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苏CR****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东三环高架快速路三环北路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苗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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