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K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106国道下行2467公里303米处时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张某甲在现场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液进行检测。经检验,案发时张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96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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