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镇***集大街自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与前方同向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肇事后,张某甲驾车逃逸至***村街里碰撞张某乙停放在路边的鲁******号小型轿车、无号牌五征三轮汽车,鲁******号轻型厢式货车侧翻,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张某甲受伤。张某甲被巡逻至此的马集派出所民警抓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抽血录像;4、谅解书、协议书、赔偿凭证;5、证人程某某、张某乙证言;6、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晖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