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居住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0时36分,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潍坊市潍城区**街**路路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慧霞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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