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65********,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路**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7日18时30分许,张某甲无证、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鲁******号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冶庄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冶庄村西边南北路时摔倒在路面,造成张某甲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张某甲驾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2.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忠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1826343****;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王雨,联系电话:1396348****。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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