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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将沂水县**店郑某某、沂水县**街道**村**号张某乙停靠在道路东侧的闽******号小型轿车、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张某甲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395****)。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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