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家饮酒后,于16时许驾驶鲁******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邑县**镇鲁冠玻璃厂西路段时与张某乙驾驶的鲁******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至张某甲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彦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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