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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安达市**小区**号楼**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安达市南横十一道街“财火铁锅炖”饭店饮酒后出来,驾驶黑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安达市六道街北中天壹品小区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06月03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88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等;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民

检察官助理:董巍 

2020年98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 全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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