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乡**路口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8月12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20年8月10日晚和张某甲等人在**狗肉馆吃饭时,张某甲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酒后驾车离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8月10日晚上和张某乙等人在萧县**乡**狗肉馆吃饭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口北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后被带至萧县为民医院抽血检测。对乙醇检测结果无异议。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03mg/100ml。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明侦查人员对查获、询问被告人张某甲及带其抽血检测的过程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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