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庄**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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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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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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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刑事拘留(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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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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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 无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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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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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黑E****C黄色奇瑞QQ牌小型轿车沿大同区高台子镇高新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大同区高台子镇永跃村双山屯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民警查获,经对张某甲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查仪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民警遂将张某甲带至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采集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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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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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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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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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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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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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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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坦白、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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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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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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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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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二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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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张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群
检察员:王秀云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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