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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庄**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无)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4月1日

批准逮捕( 无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黑E****C黄色奇瑞QQ牌小型轿车沿大同区高台子镇高新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大同区高台子镇永跃村双山屯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民警查获,经对张某甲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查仪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民警遂将张某甲带至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采集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等;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法定

从轻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酌定

从轻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人民币4,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张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群

检察员:王秀云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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