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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2********,汉族,四川省隆某市人,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隆某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30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川K5***A假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隆某普润镇**村6组往隆某方向行驶,行驶至内隆路28KM+200M时与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川K****2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配合公安人员在隆某市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送检。2020年1月22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同年1月23日,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6.32 mg/100ML;同年2月22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在案发时驾驶的摩托车属两轮普通摩托车。

2020年1月22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到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视频截图、赔偿情况说明;3、证人吴某甲、卢某某、吴某乙、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所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抽血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 静

202042

附:1、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37****7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散页材料8页;

3、起诉书1式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俱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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