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迎春路一段181号附近,被开展酒驾整治的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张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16.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两个月,罚金人民币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鸣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0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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