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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单元****2020年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迎春路一段181号附近,被开展酒驾整治的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张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16.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两个月,罚金人民币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鸣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0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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