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办事处**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罚款五百元;曾因嫖娼,于2019年1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21日0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鲁DQ****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工业园区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经东环快速路、南环快速路、中山东路、中山西路行驶至吴某某木渎镇灵岩山附近继续饮酒,后于次日3时08分许,继续驾驶该车辆,沿吴某某宝带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经金枫路、中山东路、枫瑞路行驶至汾湖小区时,所驾车辆与小区护栏发生碰撞,致车辆与护栏受损。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鲁DQ****车损价值人民币400元,护栏损失价值人民币5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路面监控、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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