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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50分,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本人所属的川KK****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隆昌方向经321国道往资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境内321国道2009KM+200M处时,与符某某驾驶的粤L3****小轿车相撞,导致张某甲受伤,两车受损。

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32.13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检测报告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3.证人张某乙、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3568508325)。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速裁程序 

      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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