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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8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农民,住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2020年3月2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933****。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轿车沿兰州市红古区旋子路自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与相向而行的张某乙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张某乙当场报案至红古交警大队,民警在勘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是197mg/100ml,遂将被告人张某甲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党仁霞

                                     检察官助理:马琴

2020年12月8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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