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镇**村**街**号,现住福应街道下河路8-1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9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0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浙J1J****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环城北路342号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结论为其血液内乙醇含量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2. 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 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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