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未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静宁县城关镇东关盘旋路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经静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635号司法鉴定:所送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20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事故照片、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春莲
检察官助理:王旭艳
2021年3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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