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6月12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鄂******东风货车,因操作不慎导致货车撞上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云******轿车,后经被害方发现并报警被查获。经交警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甲血样中检出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18.45mg/100mL。

2.2020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云******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当其行驶至昆明市彩云中路与东门坡交叉口以西2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含量为10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等书证;3.证人普某某、岂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拘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