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6********,小学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农民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路口时,与张某乙驾驶的鲁******号海马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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