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203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电梯有限公司工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期**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派出所)。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8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因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3月28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吉C****4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卫星路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违法犯罪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20209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