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6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路**工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沟**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17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1****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二七区开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屏路交叉口金牛美景圆工地门前时,同张某乙停在附近的一辆黑色越野车发生事故。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当场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甲的血醇含量是214.08mg/100ml。现双方未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鉴定意见;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晓静
代理检察员:侯 琛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