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秦皇岛市陆峰驾校教练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20时35分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幼儿园附近,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C****学号教练车沿秦山公路由东北向西南方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认定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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