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镇**村**栋**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0的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向海大道与城北街路口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4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阎 妍
检察官助理:马婧婷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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