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西寨镇**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19时许,张某甲驾驶宁A6***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寨镇坎峰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将马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甘J4***9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20】毒字第20020ZZ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被检定人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马某乙、马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酒精检测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致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玲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4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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