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90********,土家族,中专,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某某,住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古某某古阳镇“尔卓山庄”与其弟张某乙等人各喝了约一两的散装白酒。当日20时许,张某甲无证驾驶其无牌二轮女式摩托车载其女友去红石林加油站加油,途径红石林镇大桥转盘时被古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甲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03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尿检报告、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燕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祖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古某某**镇**村**号,电话:1517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