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县,现住嘉祥县**镇**村**号。1999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十个月;2019年4月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5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经开区分局疃里派出所行政拘留13日。因2020年5月12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华普朗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经开区**镇**加油站与他人发生争执,疃里派出所民警在**村路口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并带至该所,后经开区交警大队民警派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94.6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意见;6.执勤民警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0627****。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认罪认罚(速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