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初中疑业,群众,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伊川县**镇**村张某丁家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由伊川县**镇**村行驶至伊川县**镇**村一烧烤摊处继续饮酒。期间,张某甲于6月11日0时许,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倒车时,与伊川县**镇**村村民李某甲停在路边的豫C*****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0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接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认罪认罚悔过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张某乙、孔某某、李某乙、卢某某、胡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姬某某、张某戊、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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